发表日期:2021-12-13来源:浏览量:17011
目前,外国组织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通过一家公司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活动,设立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处、任何其他独立单位)或没有常设机构。
外国组织完全受俄罗斯联邦立法的管制,此外,关于避免对外国组织的收入和财产实行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也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生效。
外国组织支付作为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一部分的所有税款,均都取决于其活动的性质和征税对象的存在。如外国组织通过常驻代办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活动,其征税对象是:
-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减去该常设机构的开支数额;
-该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的常设机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和(或)处置所得收入减去与收取此种收入有关的费用;
-该组织在俄罗斯联邦其他来源的收入(俄罗斯联邦关于常设机构的税法第309章)。
所得税的处理取决于所得税是否属于常设机构:
如果该收入与常设机构有关,则该收入包括在该常设机构应纳税利润的计算中。
收入与常设机构的活动无关的,由纳税义务人负责纳税。
税务代理人有义务就外国组织的下列各类收入计算并向预算缴纳利得税:
1)支付给外国组织-俄罗斯组织股东(参与者)的红利;
2)通过向外国组织分配组织、他人或其协会的利润或财产而获得的收入,包括清算期间的收益;
3)任何种类债务的3%收益,包括分享收益债券和可兑换债券;
4)在俄罗斯联邦使用知识产权的收入;
5)出售位于俄罗斯联邦领土内的房地产所得;
6)国际运输收入(包括滞期费和运输引起的其他付款);
其他。
在对外国组织所得征税时,必须考虑到俄罗斯联邦和相关外国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条款。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对某些收入类型征税的程序,不同于俄罗斯联邦的既定税法,则有必要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2014年10月13日俄罗斯和中国达成了(2016年1月31日批准)一项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协议规定适用的俄罗斯税收种类: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对外国组织收入的优惠税收制度是,其收入由低税率征税,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完全不征税。
其适用于:
1) 国际合同规定了一种针对特定收入的优惠税收制度(俄罗斯联邦税法第309 章);
2) 外国组织应向税务代理人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其是俄罗斯联邦与之签订国际税收合同的国家的税务居民。
股息
1.一国居民纳税人付给另一国居民纳税人的股息可在另一国征税。
2.这种股息也可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国征税,因此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
a)如果持有实际股息的人是一家公司(非合伙企业),而该公司直接持有至少25%的股息,而这一资本参与率至少为8万欧元或其他任何货币的等值;
b)其他情况下总红利的10%。
利息
一国产生并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利息只对另一国征税。
2014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税和利润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告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其领海。
拥有独立税收制度的领土,不在该协定范围之内,不受中国税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