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2-11-18来源:浏览量:16956
自2023年起,税款和缴费将通过“统一税款交纳”系统进行支付。纳税人的缴款将自动转入国家财政部的统一税收账户,检查员将该笔款项计入当期付款、欠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账户。
所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无论选定哪种税款制度,都必须通过“统一税款交纳”系统支付税款和保险费(税法11.3条第4项)每个纳税人都将在联邦财政部开设一个个人账户。2023年起,大多数税款和缴费将不再分开支付。(2022年7月14日第263-FZ号法)
纳税人不可以拒绝通过“统一税款交纳”系统支付税款和保险费至统一税收账户中。这是自2023年1月1日起大部分税款和保险费支付的唯一途径,其他可直接向国家预算支付而不通过“统一税款交纳”的情况详见税法第58条第1项。转换到“统一税款交纳”系统支付没有特殊程序,不需要提交转换申请。
“统一税款交纳”的账户必须用来支付:
预付税款;
其他规定支出费用;
除工伤保险外的保险费;
税款,包括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滞纳金、罚款以及税款、支出费用和保险费的利息。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将实行“统一税款交纳”的方式通过统一税收账户向国家预算部门缴纳税款(税法第75条第3项、第45条第1、8项、第11.3条第1、6项)。从事专利工作的外国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和工伤保险除外,这些费用不从“统一税款交纳”中扣除。(1998年7月24日第125-ФЗ号法,税法第58条第一项,第11条第2项)
如果法院已签发执行令,则必须通过“统一税款交纳”支付国家规费,其他情况下使用单独付款单(税法第58条第1项,第11条第2项)。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统一税款交纳”支付或单独支付的税费有:专业收入税、动物类物品使用费和水生生物资源物品使用费(税法第58条第1项)。
税款和必要款项必须在付款截止日期前转入统一税收账户。除少数情况外,税款和缴费的最后期限设定为不迟于28日。纳税人可以提前或在截止日期前通过“统一税款交纳”准确地向国家财政预算支付应付金额。通过“统一税款交纳”的支付收据,可以查看统一支付的全额或具体某一税费的详细金额。
税款和缴费需在付款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税法第45条第7项)。如果在缴纳税款和缴费当日,纳税人的统一税款账户上没有余额,或者余额不足以抵消现有应付款项,则需要提前通过“统一税款交纳”转款。如果账户上有足够且超出的余额,系统将会自动扣除。